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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现行有效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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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997-06-05施行:1997-07-01官方版本记录:1 个
REGULATION TEXT

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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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6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6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自19977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7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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